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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来宾市2013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642号 |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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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批函〔2013〕642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来宾市2013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来政报〔2013〕30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来宾华侨农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4.3447公顷(旱地1.7934公顷、果园2.5074公顷、农村道路0.04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你市2013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793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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