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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贺州市2013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680号发布日期:2013年12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贺州市2013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2013-12-15 17:48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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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批函〔2013680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贺州市2013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贺政报〔2013102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平桂管理区西湾街道办事处西湾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8.9167公顷(水田1.1899公顷、有林地5.9883公顷、采矿用地0.8292公顷、农村宅基地0.0070公顷、其他草地0.9023公顷)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廖汉夫等人的国有建设用地0.3979公顷(均为城镇住宅用地),共计9.3146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3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加强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项目总规模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目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按时归还该批次用地使用的挂钩指标8.0805公顷。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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