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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页岩烧结砖厂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673号 |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15日 |
桂国土批函〔2013〕673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广西恒联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页岩烧结砖厂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钦政报〔2013〕205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山县灵城镇旺圩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1569公顷(水田0.0738公顷、果园0.0748公顷、田坎0.008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使用其集体未利用地0.5098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0.6667公顷土地,作为集体使用的乡镇企业用地,由灵山县依法安排用于页岩烧结砖厂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073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四、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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