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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合浦县2013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18号 |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21日 |
桂国土批函〔2014〕18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办理合浦县2013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手续的请示》(北政报〔2013〕106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合浦县廉州镇插龙村民委员会、廉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2.4209公顷(旱地2.3364公顷、农村道路0.0845公顷)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合浦县林业科学研究所、廉州镇廉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国有农用地5.5517公顷(均为有林地)、国有建设用地0.4657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2156公顷、公路用地0.2501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6336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9.0719公顷土地,作为你市合浦县2013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合浦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加强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项目总规模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目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按照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的要求,按时归还周转指标。
四、你市要督促合浦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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