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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梧州市2013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65号发布日期:2014年02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梧州市2013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用地)的批复

2014-02-16 17:23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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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批函〔201465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我市2013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梧政报〔201381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长洲区兴龙办事处平浪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43.1278公顷(有林地8.5541公顷、灌木林地0.3764公顷、其它林地34.1041公顷、坑塘水面0.09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0.0251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共计43.1529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3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四、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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