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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灵山县2013年第十二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243号 |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01日 |
桂国土批函〔2014〕243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3年第十二批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钦政报〔2013〕240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广西农垦国有华山农场的国有农用地0.2780公顷(均为果园)转为建设用地,作为灵山县2013年第十二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四、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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