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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河池市2013年第一批次乡村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269号发布日期:2014年04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河池市2013年第一批次乡村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4-04-18 08:53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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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批函〔2014269

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河池市2013年第一批次乡村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河政报〔2013201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金城江区长老乡长老社区居民委员会,侧岭乡侧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0695公顷(水田0.0595公顷、农村宅基地0.0100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你市2013年第一批次乡村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059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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