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阳光征地 > 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梧州市2013年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287号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梧州市2013年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用地)的批复

2014-04-29 09:28     来源:审批办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国土批函〔2014287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我市2013年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梧政报〔2013119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万秀区龙湖镇塘源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9.4211公顷(水田1.4105公顷、旱地3.7947公顷、水浇地0.0029公顷、果园3.2709公顷、有林地6.1647公顷、灌木林地3.1292公顷、其它林地5.4635公顷、坑塘水面5.4885公顷、田坎0.69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5.1412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1.2269公顷(均为其它草地),共计35.7892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3年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5.208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429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