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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桂林市高新区七星区2014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375号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桂林市高新区七星区2014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4-07-03 15:36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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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批函〔2014375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高新区七星区2014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484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七星区华侨旅游经济区马家坊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6.7046公顷(水田3.1167公顷、其他园地1.8759公顷、农村道路0.0014公顷、坑塘水面1.71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未利用地0.2110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桂林华侨农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21.1306公顷(水田0.0563公顷、果园12.7538公顷、其他园地0.7293公顷、农村道路0.2330公顷、坑塘水面6.9092公顷、沟渠0.1851公顷、田坎0.26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该单位国有建设用地0.3139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国有未利用地0.8819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29.2420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高新区七星区2014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3.173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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