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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梧州市2013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393号 |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7日 |
桂国土批函〔2014〕393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我市2013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梧政报〔2013〕144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万秀区旺甫镇旺甫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3.7085公顷(水田0.7830公顷、旱地0.0673公顷、果园1.5788公顷、其他园地0.3027公顷、有林地6.8927公顷、灌木林地2.9304公顷、其他林地1.0249公顷、农村道路0.0337公顷、田坎0.095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0.1885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1.2357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15.1327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3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850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要严格按照承诺内容,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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