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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贺州市古柏山烈士陵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498号 |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06日 |
桂国土批函〔2014〕498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贺州市古柏山烈士陵园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贺政报〔2013〕25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八步区莲塘镇古柏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1713公顷(其中:水田0.1518公顷、旱地0.6292公顷、有林地1.3464公顷、沟渠0.0186公顷、田坎0.02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0.1277公顷(农村宅基地0.0197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0.1080公顷),共计2.2990公顷土地,由你市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贺州市古柏山烈士陵园项目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781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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