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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桂林市2012年城市建设用地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543号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桂林市2012年城市建设用地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2014-08-22 10:02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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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批函〔2014543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2年度中心城市建设用地第八批次实施方案的请示》(市政报〔2013224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申报的2012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21.7817公顷(其中:水田11.5497公顷、旱地0.6034公顷、农村道路0.2029公顷、坑塘水面4.8164公顷、沟渠0.080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3689公顷、集体未利用地3.1595公顷),作为你市2012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2.153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承诺内容,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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