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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梧州市2013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584号 |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6日 |
桂国土批函〔2014〕584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我市2013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3〕60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长洲区兴龙办事处龙新村民委员会、平浪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7.1547公顷(其中:水田0.3221公顷、旱地5.4317公顷、果园0.0231公顷、有林地1.1152公顷、坑塘水面0.1666公顷、沟渠0.096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集体建设用地0.3630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1554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7.6731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3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5.753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承诺内容,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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