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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梧州市2014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585号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梧州市2014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用地)的批复

2014-08-26 16:01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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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批函〔2014585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我市2014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梧政报〔201419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万秀区龙湖镇塘源村民委员会、旺步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6.4512公顷(水田0.5561公顷、水浇地0.2101公顷、旱地0.2657公顷、果园0.8778公顷、有林地9.7822公顷、灌木林地1.3041公顷、其他林地2.5024公顷、农村道路0.1922公顷、坑塘水面0.6210公顷、沟渠0.0246公顷、田坎0.115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集体建设用地2.1020公顷(采矿用地0.2566公顷、农村宅基地1.6647公顷、殡葬用地0.1807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6621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同时使用梧州市公路局国有建设用地0.5659公顷(均为公路用地),共计20.7812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4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031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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