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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灵山县2013年第十一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632号 |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13日 |
桂国土批函〔2014〕632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3年第十一批次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钦政报〔2013〕224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灵山县沙坪镇沙坪社区居民委员会,陆屋镇陆屋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3.5540公顷(其中:水田0.6805公顷、旱地0.2334公顷、果园0.0943公顷、其他园地0.0688公顷、有林地0.3192公顷、农村道路0.0584公顷、坑塘水面0.6347公顷、田坎0.0764公顷、未利用地1.3883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灵山县2013年第十一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913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承诺内容,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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