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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桂林市雁山区2013年第五批次乡村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678号发布日期:2014年09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桂林市雁山区2013年第五批次乡村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4-09-30 10:48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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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批函〔2014678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雁山区2013年第五批次乡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3225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雁山区大埠乡腊山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6732公顷(水田1.0756公顷、果园0.0136公顷、其他园地0.0785公顷、农村道路0.1331公顷、坑塘水面0.37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未利用地0.3256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1.9988公顷土地,作为你市雁山区2013年第五批次乡村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075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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