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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阳朔县高田镇蒙村生态旅游实验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679号 |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30日 |
桂国土批函〔2014〕67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阳朔县高田镇蒙村生态旅游实验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4〕26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阳朔县高田镇蒙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0.5908公顷(水田2.9056公顷、旱地2.7706公顷、果园2.8756公顷、其他园地1.4450公顷、坑塘水面0.1178公顷、沟渠0.0621公顷、田坎0.41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由阳朔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阳朔县高田镇蒙村生态旅游实验区项目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阳朔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5.676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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