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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贺州市福田陵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694号发布日期:2014年09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贺州市福田陵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4-09-30 11:17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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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批函〔2014694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贺州市福田陵园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贺政报〔2013184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平桂管理区鹅塘镇鹅塘村民委员会、凤田村民委员会、垌坪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7.3361公顷(果园0.0288公顷、其他园地1.7293公顷、灌木林地5.578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2.6688公顷(农村宅基地0.7027公顷、采矿用地1.9661公顷)、集体未利用地9.7785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19.7834公顷土地,由你市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贺州市福田陵园项目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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