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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钦州市2013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808号 |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04日 |
桂国土批函〔2014〕808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13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钦政报〔2013〕227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钦南区尖山镇排榜村民委员会,南珠街道高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沙埠镇大石古村民委员会、沙寮村民委员会,水东街道五里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6.5135公顷(水田4.8614公顷、旱地4.6223公顷、果园0.5614公顷、有林地2.3066公顷、灌木林地0.0449公顷、农村道路0.2730公顷、坑塘水面3.1042公顷、沟渠0.1904公顷、设施农用地0.0416公顷、田坎0.507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4.0760公顷(城镇住宅用地1.3244公顷、农村宅基地2.6794公顷、公路用地0.0722公顷)、集体未利用地3.1516公顷(其他草地1.8687公顷、河流水面1.2829公顷),共计23.7411公顷土地,作为钦州市2013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9.4837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承诺内容,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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