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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国道321阳朔至桂林段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921号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国道321阳朔至桂林段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4-12-29 15:52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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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批函〔2014921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21阳朔至桂林段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4250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象山区二塘乡湴塘村民委员会、北芬村村民委员会;雁山区雁山镇果园村民委员会、良丰村民委员会、文家村民委员会、周家村民委员会、竹园村民委员会;雁山区大埠乡草底村民委员会、大埠村民委员会、陶家村民委员会;临桂县六塘镇保联村民委员会、诚正村民委员会;阳朔县葡萄镇报安村民委员会、福旺村民委员会、葡萄村民委员会、下岩村民委员会、周寨村民委员会;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民委员会、扶龙村民委员会、立龙村民委员会、五里店村民委员会;阳朔县阳朔镇北门厄社区居民委员会、鲤鱼井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49.8075公顷(水田12.6300公顷、水浇地0.0195公顷、旱地3.7253公顷、果园8.1832公顷、其他园地14.0565公顷、有林地5.0222公顷、灌木林地1.7980公顷、其他林地0.7119公顷、农村道路0.8654公顷、坑塘水面1.7098公顷、沟渠0.4112公顷、设施农用地0.3702公顷、田坎0.30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7.3939公顷(农村宅基地7.1779公顷、采矿用地0.0933公顷、空闲地0.1227公顷)、集体未利用地3.4004公顷(其他草地2.0981公顷、裸地1.3023公顷);将广西国营良丰农场、桂林市第二水产养殖场、桂林市绿园发展实业公司、桂林市园艺场、桂林愚自乐园艺术园、雁山区政府、六塘育苗站、荣兴陶业有限公司、阳朔方盛食品厂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2.6726公顷(水田0.0047公顷、旱地0.0081公顷、果园1.2406公顷、其它园地0.3439公顷、有林地0.2266公顷、其他林地0.4782公顷、农村道路0.0045公顷、坑塘水面0.366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桂林市城区公路局、桂林市人民政府、广西国营良丰农场、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桂林市第二水产养殖场、桂林市绿园发展实业公司、桂林市园艺场、桂林愚自乐园艺术园、雁山区政府、桂林临桂蛇大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公路局、临桂县人民政府、六塘育苗站、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白沙镇政府、白沙中学、葡萄镇报安加油站、葡萄镇政府、荣兴陶业有限公司、阳朔方盛食品厂、阳朔县废品拆修厂、阳朔县公路局、阳朔县人民政府、阳朔县水利局、阳朔兴达汽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134.7546公顷(批发零售用地0.0109公顷、商务金融用地0.1732公顷、其他商服用地0.9178公顷、城镇住宅用地4.4567公顷、科教用地1.9428公顷、公路用地110.6007公顷、街巷用地16.3347公顷、空闲用地0.3178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7283公顷(其他草地0.5639公顷、河流水面0.1644公顷),共计198.7573公顷土地,作为国道321阳朔至桂林段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6.387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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