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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崇左市2013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956号发布日期:2014年12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崇左市2013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4-12-30 16:31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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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批函〔2014956

崇左市人民政府: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崇左市2013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收回土地手续的请示》(崇政报〔201372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崇左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1.9183公顷(旱地0.9813公顷、果园10.6897公顷、灌木林地0.1452公顷、农村道路0.0330公顷、坑塘水面0.06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该单位国有建设用地0.2631公顷(均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国有未利用地0.0005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12.1819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3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981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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