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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葛坡镇种猪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1156号 |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31日 |
桂国土批函〔2014〕1156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葛坡镇种猪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贺政报〔2014〕74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富川瑶族自治县葛坡镇极乐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未利用地0.6680公顷(其他草地0.4832公顷、裸地0.1848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富川瑶族自治县葛坡镇种猪场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富川瑶族自治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要督促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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