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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河池市2014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1158号发布日期:2014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河池市2014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4-12-31 10:48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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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批函〔20141158

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河池市2014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河政报〔201472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永康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6561公顷(水田0.3561公顷、有林地0.2517公顷、田坎0.048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并将河池市金城江铁路林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8140公顷(均为有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共计1.4701公顷土地,作为河池市2014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356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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