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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百色市2014年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1100号 |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31日 |
桂国土批函〔2014〕1100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百色市2014年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百政报〔2014〕83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广西百色华侨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9.6274公顷(旱地5.0948公顷、果园13.2555公顷、农村道路0.3377公顷、坑塘水面0.2584公顷、田坎0.681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该单位国有建设用地3.0754公顷(仓储用地3.0131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623公顷)、国有未利用地3.6741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26.3769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4年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5.094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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