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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0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19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22日 |
桂政土批函〔2011〕19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玉林市2010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玉政报〔2010〕81号)悉。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同意设立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的批复》(农办发[200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合资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09]54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玉州区茂林镇陂耀村委会及其所属上宝、下宝、桂科、秀竹、耀北、耀南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33.4948公顷(水田29.2016公顷、旱地1.1998公顷、农村道路0.0546公顷、坑塘水面1.2480公顷、沟渠1.7908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花卉基地(二期)项目用地。
二、你市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玉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被征收土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批次用地不改变农用地性质,不破坏农用地基本生产条件。若因城市建设需将该批次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玉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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