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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10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28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26日 |
桂政土批函〔2011〕28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10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梧政报〔2010〕140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长洲区长洲镇龙华村民委员会福全一组、龙平村民委员会龙平六组、兴龙办事处龙新村民委员会龙新一组,蝶山区龙湖镇新民村民委员会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十经济合作社,万秀区城东镇河口村民委员会河口一组的集体农用地4.9397公顷(果园0.2309公顷、有林地4.70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3.1714公顷(采矿用地0.6807公顷、农村宅基地0.0638公顷、空闲地2.4269公顷),共计8.1111公顷土地,作为梧州市2010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 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梧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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