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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220KV水南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38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31日 |
桂政土批函〔2011〕38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220KV水南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河政报〔2010〕121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板銮村民委员会拉丹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1.0691公顷(均为有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未利用地0.6825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1.7516公顷土地,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河池市220KV水南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河池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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