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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2010年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43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31日 |
桂政土批函〔2011〕4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合浦县2010年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北政报〔2010〕126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由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农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9.2390公顷(旱地18.5890公顷、果园0.2445公顷、其他林地0.4055公顷)收回并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合浦县2010年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合浦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收回土地批后程序,按照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收回土地群众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收回土地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收回土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收回土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合浦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8.58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北海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督促合浦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北海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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