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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0年第四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69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1日 |
桂政土批函〔2011〕6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0年第四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0〕164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樟木村民委员会东边洲村第十一、巷口村第三、四村民小组,朝阳乡岩前村民委员会竹桥村第八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3.0536公顷(水浇地2.5295公顷、农村道路0.0208公顷、坑塘水面0.50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0.0240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共计3.0776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2010年第四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2.529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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