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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0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66号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0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02-21 17:47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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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66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0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0116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清风村民委员会第一、二、三、四、五村民小组的集体建设用地4.8224公顷(农村宅基地)征收为国有,作为桂林市2010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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