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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0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65号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0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02-21 17:47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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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65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0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074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矮山塘村委会矮山塘、燕子岩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4.8214公顷(水田3.576公顷、旱地0.7267公顷、农村道路0.0718公顷、坑塘水面0.44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0.7881公顷(工业用地0.0336公顷、农村宅基地0.7545公顷)、未利用地2.9475公顷(其他草地),共计8.557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2010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4.3027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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