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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10年第三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62号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10年第三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02-21 17:46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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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62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钦州市2010年第三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钦政报〔201013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钦南区沙埠镇沙埠村民委员会撑伞岭村民小组,南珠街道办事处高岭社区方屋、老利坪、彭屋沟居民小组,白水塘社区公鹅田、牛头湾居民小组,北营社区巫屋居民小组,水东街道办事处东南社区茶亭居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10.0406公顷(水田4.4966公顷、旱地2.5229公顷、有林地0.1102公顷、其他林地2.4623公顷、农村道路0.0532公顷、坑塘水面0.1165公顷、沟渠0.27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0.3657公顷(农村宅基地0.0323公顷、工业用地0.3334公顷),未利用地0.6563公顷(其他草地),共计11.0626公顷土地,作为钦州市2010年第三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7.019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钦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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