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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崇左市2010年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88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8日 |
桂政土批函〔2011〕88号
崇左市人民政府: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崇左市2010年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钦政报〔2010〕6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江州区江州镇卜驮村岭弄经联社的集体农用地31.5250公顷(旱地20.8900公顷、果园1.4738公顷、其他园地5.0159公顷、灌木林地3.0124公顷、其他林地0.2257公顷、坑塘水面0.90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0.2968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14.9869公顷(其他草地14.4775公顷、裸地0.5094公顷),共计46.8087公顷土地,作为崇左市2010年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20.890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崇左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崇左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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