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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0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85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8日 |
桂政土批函〔2011〕8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0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0〕115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穿山街道办事处七星村民委员会福隆上村、福隆中村、福隆下村、建干里村民小组,穿山村民委员会及下关、刘家里、张家园、江东、白果树、穿山园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11.1107公顷(水浇地9.0417公顷、果园1.8711公顷、农村道路0.1368公顷、坑塘水面0.06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1.3287公顷(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3312公顷(其他草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3909公顷(街巷用地),共计13.1615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2010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9.0417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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