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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502号发布日期:2011年08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08-15 09:21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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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502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021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新立村民委员会筌塘村民小组、桥头村民委员会于家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15.4227公顷(水田7.8318公顷、果园7.2684公顷、农村道路0.2724公顷、沟渠0.05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0.4183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1073公顷(其他草地0.0863公顷、河流水面0.021公顷);同时使用原由桂林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未利用地1.9470公顷(均为裸地),共计17.8953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201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7.831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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