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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1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500号发布日期:2011年08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1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2011-08-15 09:20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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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500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灵山县2011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钦政报〔201152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山县灵城镇十里村民委员会,流屋埠村民委员会鲤里镜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5.2861公顷(水田1.8515公顷、旱地2.3729公顷、果园1.0071公顷、沟渠0.054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2025公顷(均为殡葬用地)征收为国有,共计5.4886公顷土地,作为灵山县2011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

二、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项目总规模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目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按时归还该批次用地使用的挂钩指标4.2244公顷。钦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检查。

四、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钦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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