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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11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508号发布日期:2011年08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11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2011-08-16 09:36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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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508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贺州市2011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贺政报〔201113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八步区江南街道厦良村委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9.8840公顷(旱地8.4549公顷、有林地0.4441公顷、灌木林地0.3157公顷、其他林地0.1845公顷、农村道路0.2113公顷、坑塘水面0.2639公顷、沟渠0.009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0250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2281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征收为国有,共计11.1371公顷土地,作为贺州市2011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项目总规模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目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按时归还该批次用地使用的挂钩指标10.1121公顷。贺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贺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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