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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11年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510号发布日期:2011年08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11年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08-16 09:38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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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510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贺州市2011年第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贺政报〔201173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公和村委会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10.7466公顷(水田2.1035公顷、旱地6.1021公顷、果园2.1891公顷、有林地0.2266公顷、农村道路0.0812公顷、沟渠0.04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0.2780公顷(农村宅基地0.0677公顷、采矿用地0.210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011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11.0257公顷土地,作为贺州市2011年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8.205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贺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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