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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0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98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9日 |
桂政土批函〔2011〕9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柳州市2010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请示》(柳政报〔2010〕165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城中区潭中街道办事处窑埠村委会及其所属第十、十一村民小组,鱼峰区麒麟街道办事处水南村委会的集体建设用地3.5934公顷(均为城镇住宅用地)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原由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柳州市人民政府、柳东乡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0.4166公顷(均为城镇住宅用地),共计4.01公顷土地,作为柳州市2010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柳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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