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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市2010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125号发布日期:2011年03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市2010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03-22 09:25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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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125

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百色市2010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百政报〔2010168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大同村民委员会第八、九、十一村民小组,石龙村民委员会第六、七、八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3.1517公顷(水田1.2181公顷、果园1.7951公顷、坑塘水面0.13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0.1196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同意使用百色市市政管理局的国有建设用地0.0219公顷(公路用地),共计3.2932公顷土地,作为百色市2010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218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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