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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0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137号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0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04-11 09:43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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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137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柳州市2010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请示》(柳政报〔2010164号)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地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广西“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6号)精神,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将原已经国务院批准的柳州市2009年度城市建设用地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柳州市2009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桂政土批函〔2009 735号) 的柳北区S地块、柳南区S地块、鱼峰区E地块、鱼峰区M地块、鱼峰区N地块等5个地块共46.2450公顷进行区位调整,将其调出建设用地区域,不征收46.1725公顷集体土地为国有。涉及调整用地总面积46.2450公顷(集体土地46.1725公顷、国有土地0.0725公顷),其中:旱地0.1910公顷、水浇地13.9506公顷、果园0.2998公顷、有林地2.0229公顷、天然牧草地0.6558公顷、坑塘水面5.2536公顷、建设用地18.3862公顷、未利用地5.4851公顷;同意将柳州市柳北区雒埠镇下窑村委会石冲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24.9469公顷(水田2.7553公顷、旱地5.9033公顷、其他园地0.4457公顷、有林地11.1677公顷、灌木林地1.4415公顷、农村道路0.1994公顷、坑塘水面0.3504公顷、采矿用地2.4037公顷、河流水面0.2799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柳州市2010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8.658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柳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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