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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荔浦县2010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143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1日 |
桂政土批函〔2011〕14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荔浦县2010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0〕216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荔浦县荔城镇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城南第一、二、三村民小组,沙街居民委员会沙街第一、二、三及樟木第一、下洋洞第一、二、三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2.5000公顷(水田0.6886公顷、旱地1.81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2.3412公顷(农村宅基地),同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5807公顷(河流水面),共计5.4219公顷土地,作为荔浦县2010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荔浦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荔浦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2.500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督促荔浦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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