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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0年第四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149号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0年第四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04-11 10:03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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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149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0年第四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0210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光辉村民委员会纸马铺村民小组、和平村民委员会第二十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1.6055公顷(旱地0.8877公顷、坑塘水面0.71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8.0957公顷(工业用地8.0602公顷、农村宅基地0.0355公顷)、集体未利用地2.7418公顷(其他草地1.5909公顷、裸地1.1509公顷);同意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2313公顷(河流水面),共计12.6743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2010年第四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8877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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