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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0年三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619号 |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 |
桂政土批函〔2011〕61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0年第三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0〕21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象山区二塘乡红光村民委员会常家村民小组、湴塘村民委员会陶家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4.0840公顷(水田2.5667公顷、旱地0.7969公顷、有林地0.5007公顷、农村道路0.0260公顷、坑塘水面0.19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桂林市2010年第三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3.363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地。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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