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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西二环路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620号 |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 |
桂政土批函〔2011〕62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西二环路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1〕61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临桂县临桂镇乐和、塔山、庙头、沙塘村民委员会所属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38.7758公顷(水田25.8755公顷、旱地1.0931公顷、果园0.3112公顷、有林地0.2269公顷、农村道路0.8964公顷、坑塘水面6.9367公顷、沟渠0.4045公顷、设施农用地0.1567公顷、田坎2.87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3.0408公顷(工业用地0.0981公顷、农村宅基地1.4993公顷、殡葬用地0.5437公顷、空闲地0.8997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1454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将原由临桂县鱼种场、开元养殖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3.1660公顷(旱地0.0701公顷、果园0.0029公顷、有林地0.0089公顷、农村道路0.0939公顷、坑塘水面2.0215公顷、设施农用地0.96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连同使用原由临桂县人民政府等8个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3.7976公顷(工业用地1.9208公顷、机关团体用地0.5454公顷、科教用地1.3314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3654公顷(均为河流水面),共计50.2910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西二环路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临桂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督促临桂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临桂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27.0387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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