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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1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639号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1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10-28 17:08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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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639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灵山县2011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钦政报〔2011107号)悉。该批次用地涉及区位调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4号)的精神,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灵山县呈报的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将原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复的灵山县2007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桂政土批函〔2007213号)进行区位调整,调整农用地面积0.7426公顷(均为耕地),将其调出建设用地区域;同意将灵山县石塘镇塘美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7426公顷(水田0.7236公顷、沟渠0.0190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灵山县2011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723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钦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钦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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