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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1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647号发布日期:2011年11月0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1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11-02 08:20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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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647

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玉林市2011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玉政报〔201153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玉州区茂林镇大芦村民委员会、名山街道和睦、绿杨、石棠村民委员会所属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33.0208公顷(水田12.4556公顷、旱地1.7908公顷、果园4.6254公顷、其他园地0.0376公顷、灌木林地0.1188公顷、其他林地6.2172公顷、坑塘水面7.6794公顷、设施农用地0.096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10.3010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6210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43.9428公顷土地,作为玉林市2011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4.246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玉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玉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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