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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工程川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645号 |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02日 |
桂政土批函〔2011〕64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广西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工程川江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1〕44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安县溶江镇富江村民委员会罗田村民小组,司门村民委员会陆家凸、小坪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24.6445公顷(水田0.8995公顷、有林地22.0199公顷、其他林地1.1651公顷、农村道路0.3557公顷、沟渠0.20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0.3821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使用原由兴安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未利用地1.0186公顷(河流水面0.8215公顷、内陆滩涂0.1971公顷),共计26.0452公顷土地,作为广西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工程川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用地,由兴安县人民政府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899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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