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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0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159号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0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04-19 10:43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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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159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柳州市2010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请示》(柳政报〔2010151号)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广西“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6号)精神,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申报的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将原已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土资源部批复的柳州市2003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国土资函〔2003187号)中的C3地块3.7984公顷,柳州市200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国土资函〔2005402号)中的H地块2.9598公顷J地块2.5446公顷D地块18.5526公顷进行区位调整,将其调出建设用地区域,不征收为国有。涉及调整用地总面积27.8554公顷(集体土地27.4996公顷、国有土地0.3558公顷),其中:菜地8.1074公顷、旱地0.5344公顷、养殖水面3.9592公顷、坑塘水面0.1077公顷、其他园地0.1682

公顷、农村道路0.3328公顷、农田水利0.0256公顷、建设用地14.6038公顷、未利用地0.0163公顷;同意将原由柳州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9.1658公顷(旱地8.1757公顷、有林地0.0727公顷、农村道路0.3728公顷、设施农用地0.54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该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1.2075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0834公顷,共计10.4567公顷土地,作为柳州市2010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8.1757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得低于居住用地的70%。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按季度汇总城市建设用地的具体供应情况,填报

有关备案表,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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