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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沿海高速公路茅尾海出口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575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07日 |
桂政土批函〔2011〕575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沿海高速公路茅尾海出口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钦政报〔2010〕243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钦南区尖山镇黄坡启村委会、九鸦村委会、西沟村委所属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12.8705公顷(水田7.8951公顷、旱地2.3179公顷、有林地0.4963公顷、其他林地0.0712公顷、农村道路0.1534公顷、坑塘水面0.0573公顷、沟渠1.7820公顷、设施农用地0.0417公顷、田坎0.05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0.1895公顷(农村宅基地0.1024公顷、殡葬用地0.0871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953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14.013公顷土地,作为广西沿海高速公路茅尾海出口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钦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0.213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钦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钦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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